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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分支机构与创新团队携带科研创新成果来山西进行开发转化的,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其他政府性基金给予支持,并享受我省的基金优惠政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使用银行贷款的,享受我省的科研项目融资贴息试点政策;利用自身科技资源优势独立或联合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视同本省科研机构,用省级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在山西转型综改区落户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提供工作场地,前5年免费提供,后5年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
2、著名基金管理公司落户山西,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本省各类投资基金委托经营管理,对所建立的子基金和子基金投资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及经济贡献程度等,给予适当奖励。提供与科研创新机构相同的综改示范区内外优惠政策或省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3、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科研创新机构的,由省财政奖励100万元。成功引进创新团队的,属于携带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转化的,由省财政奖励10万元。属于高水平人才创新团队的,正式设立机构并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奖励5万元。成功引进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由省财政奖励20万元,属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奖励1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山西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46号)
(责编:赵芳、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