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持续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与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OBE教育理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各专业将评价结果作为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实行“学校统筹、院系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教务部统筹推进合理性评价工作,对各院系开展的合理性评价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过程管理与监测。
第六条 院系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各专业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国家标准》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评价主体应包括毕业5年左右校友、专业教师、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企业专家、同行专家、用人单位与实习实践单位、在校生及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院系主任为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内容。围绕学校定位、社会需求、培养目标认同度与期许评价四个方面开展评价。
(一)学校定位。与学校办学定位一致。
(二)社会需求。符合国家、地区发展与变化需求;符合行业、产业发展与变化需求;符合专业发展变化需求。
(三)培养目标的认同度。教师及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对培养目标的认同度;毕业5年校友和用人单位对培养目标的认同度。
(四)期许评价。在校生对培养目标的期许评价;家长对培养目标的期许评价。
第十条 评价方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要采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评价开展前,应认真设计调查问卷、访谈提纲,合理确定覆盖范围,科学选择调查对象与合理选择评价方法等,为合理性评价做好准备工作。
评价形式 |
评价主体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法 |
内部评价 |
学校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和院系)、专业教师、师范生。 |
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和学校发展对 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 |
对比国家、地区、学校相关政策、文件;访谈;座谈会等。 |
外部评价 |
政府主管部门、实习基地、校友、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等。 |
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基础教育发展需求;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专业、职业基本能力和素养的需求;是否符合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等。 |
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第三方调研等。 |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致,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持续改进。评价结果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评价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设计依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为实践依据。
第十四条评价主体与责任人。评价主体应包括毕业5年左右校友、同行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在校生、用人单位与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分管教学副主任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内容。
(一)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
(二)课程体系设置对专业毕业要求支撑的有效性。
(三)每门课程与其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匹配性。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方法,针对不同评价主体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方法为问卷调查、走访调研、咨询论证、访谈等。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致。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合理性评价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评价文档,由院系存档,保存六年,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办法(试行)》(人才培养〔2022〕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OBE教育理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各专业将评价结果作为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学校统筹、院系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对各院系使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进行监测,结果运用于对专业评估的范畴。
第六条 院系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标准》《认证标准》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成立评价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组织整改落实,持续改进。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国家标准》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评价主体包括内部评价主体和外部评价主体。内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等。外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校友、校外同行专家、企业行业专家、毕业后5年左右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院系主任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方法,如走访调研、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评价工作开展前,应根据评价目标需求认真做好调查问卷、访谈提纲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价对象与周期。评价对象为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原则上每2-4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各专业按照认证理念要求,将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认证标准》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院系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院系分管教学副主任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成员构成为: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院系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采用直接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直接评价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同课程考试等结果性评价、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期中考核等过程性评价方法,技能考核、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袋等表现性评价方法,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践等综合性评价方法。基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直接评价结果,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值。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值为支撑该指标点的各门课程权重与课程目标达成值乘积之和。支撑课程权重,由教研室根据支撑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程度给予权重值,毕业要求指标点各支撑课程的权重之和为1。
第二步: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毕业要求达成值为各毕业要求指标点权重与达成值乘积之和。毕业要求指标点权重由教研室根据毕业要求指标点对毕业要求的贡献程度给予权重值,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权重之和为1。
(二)间接评价方法包含外部调查、问卷调查、学生访谈、课程及大纲分析方法等。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与周期。评价对象为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原则上每2-4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持续改进。评价小组将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反馈各专业,各专业认真分析,查找问题,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目标与教学大纲、优化课程体系、持续开展专业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院系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等。任课教师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是课程目标达情况评价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法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直接评价方法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课程分目标达成值。课程分目标达成值为各考核方式达成值之和,各考核方式达成值=实际平均得分/分值×权重。
第二步:计算整体课程达成值。整体课程达成值为各课程分目标权重与达成值乘积之和。分目标权重由课程组根据课程分目标对整体课程目标的贡献程度给予权重值,课程分目标权重之和为1。
(二)间接评价方法包含问卷调查、学生访谈、课程及大纲分析方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对象与周期 评价对象为每学期上课的在校学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持续改进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课程组,课程组认真分析,查找问题,整改落实。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持续优化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课程体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开展课程评估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评价文档,由院系存档,保存六年,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要求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学院师范类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校教字〔2020〕24号)、《晋中学院师范类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校教字〔2020〕25号)、《晋中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校教字〔2020〕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