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