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限制条件。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一律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审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高级评委会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规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要求,申报“乡镇社区级”高级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2、破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5)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3) 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3、特设岗位聘用。年龄35周岁以下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28周岁以下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特设岗位聘用。
4、开辟“绿色通道”。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凭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直接认定相应职称。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5、实行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6、畅通申报渠道。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各职称系列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 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 626号)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不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申报职称不再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8〕1105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1、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参加职业技能晋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