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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
2、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最高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核定。
3、高校、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自主分配。
4、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