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教师跟岗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管理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工作,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应用能力的“双师 双能 ”教师队伍,满足应用型大学建设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培养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岗锻炼工作, 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校地、校企合作为宗旨,通过选派中青年教师到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跟岗锻炼,开阔教师视野、丰富教师 实践经验、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增强教师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人才培养的能力。
第二章 跟岗锻炼基本原则
第三条 统筹兼顾,分批实施。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结合学校现有师资状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分批次选派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第四条 分类安排,专业对口。将不同学科类别的教师安排到不同单位和岗位参加实践锻炼,使教师的专业实践锻炼内容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内容一致或密切相关。
第五条 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优先选派应用学科相关专业的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并采取签订目标任务书,加强引导督促和考核等方式,确保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教学 科研水平得到提高。
第三章 跟岗锻炼类型和时间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及教师个人依托各类协同创新 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校企合作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平台,采取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践、在企事业单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跟岗锻炼工作。
第七条 跟岗锻炼形式包括脱产跟岗锻炼和半脱产跟岗 锻炼两种形式。
1.脱产跟岗锻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跟岗锻炼原则上采用脱产跟岗锻炼方式,脱产跟岗锻炼不少于 6 个月,可累计计算。
2.半脱产跟岗锻炼。师范类专业、工程教育类专业教师根据专业具体情况,可选择半脱产跟岗锻炼方式进行跟岗锻炼。半脱产跟岗锻炼只能安排在太原市和晋中市,时间以脱 产跟岗锻炼的 1/3 计算。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事业跟岗锻炼的时间,确保教师脱产跟岗锻炼期间无教学任务。鼓励各院系利用寒暑假安排专任教 师到企业跟岗锻炼。
第九条 跟岗锻炼的时间由院系根据教学工作安排与实践锻炼单位商定,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第十条 教师跟岗锻炼任务
1.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跟岗锻炼单位的工作,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掌握相关工作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提升专业实践技能。
2.了解和掌握相关实务工作对理论研究的需求,提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3.积极收集课程教学实例,开发建设案例教学资源。
4.积极参与专业调研,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5.协助院系落实学生的实习任务。
6.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章 跟岗锻炼教师选派
第十一条 跟岗教师选派基本条件:
1.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3.学有专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锻炼岗位所必需的业务及管理能力。
4.一般为教师系列人员,在学校工作 3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5.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应跟岗锻炼工作。
第十二条 跟岗锻炼的申请与审批
1.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教师跟岗锻炼计划,落实教师跟岗锻炼单位及相关事宜。
2.有意跟岗锻炼的教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晋中学院教师跟岗锻炼申请表》。
3. 申请教师所在院系会同拟接收跟岗锻炼的企事业单位,按岗位要求,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遴选,确定初步人选,填报《晋中学院教师跟岗锻炼情况汇总表》,报教务部审批。
4.教务部审核、汇总申请跟岗锻炼教师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人选。
5.跟岗锻炼教师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晋中学院教师跟岗锻炼申请表》。
第四章 跟岗锻炼教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跟岗锻炼,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教学院系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跟岗锻炼教师实行学校与锻炼单位双重管理。 跟岗锻炼教师应严格遵守锻炼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锻炼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除 向跟岗锻炼单位请假外,还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严重者,取消跟岗锻炼资格。
第十五条 跟岗锻炼教师的考核分锻炼单位考核和学校 考核两部分。锻炼期满,返校一周内,跟岗锻炼教师须向所在教学院系提交锻炼单位考核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教学院 系审核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跟岗锻炼期间,教务部和所在教学院系不定期组织检查跟岗锻炼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跟岗锻炼结束教师须完成以下4 项工作中的 1 项,跟岗锻炼考核方能合格。
1.发表至少 1 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
2.完成 1 项技术攻关、项目研发;
3.开展 1 项推动所在教学院系教学实训工作的实质性举 措;
4.有 1 项专业建设新思路被所在院系采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跟岗锻炼,擅自离开或变更挂职岗位, 跟岗锻炼期间旷工超过 5 天或有事请假超过 15 天的;
2.搪塞检查人员去锻炼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或向检查 人员提供虚假工作情况经过查实的;
3.检查中,发现有 2 次及以上无故不在岗的;
4.锻炼期间,不遵守锻炼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5.锻炼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
6.跟岗锻炼结束后,跟岗锻炼教师要提交跟岗锻炼单位鉴定、验收材料及跟岗锻炼日志,报所在院系审核后在教务部备案,具体提交材料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
7.教师若因违反跟岗锻炼单位的管理规定而受到处分, 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终止跟岗锻炼,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教师不能享受跟岗锻炼期间的相应待遇。
第八章 跟岗锻炼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