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包括教育部、山西省和学校等组织的各级各类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新工科、新文科等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由教务部组织,经教师自主申请企业项目、企业组织遴选、校企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每年12月,教务部汇总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五条院系应统筹规划、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能够如期实施、保质完成。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协议相关任务开展项目研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企业须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项目周期和预期成果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协议审批手续,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纸质版协议书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凡以晋中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计划财务部为各项目设立经费账户,教务部配合进行经费管理。
第八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需到教务部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并提交项目任务书,再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
第九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和《晋中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并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的日常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教务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教务部等备案。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工作,按照项目进展向教务部提交中期检查表。
第十四条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时间的项目,应正常申请结题。如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结题。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后,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企业组织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教务部审核汇总后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若项目不能按时结题,须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每个项目仅允许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教务部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工作安排,组织“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推荐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以及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未尽罗列以及可能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变更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