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促进学生跨学科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提高学生从业竞争力和对未来社会适应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设置微专业,供本校学生选修。
第二条 微专业是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跨学科交叉融合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或产业发展趋势,聚焦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系列核心课程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一并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二)微专业应依托学校优势学科或一流专业建设点,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强化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体现行业特色。
(三)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围绕某个特定学术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专业核心素养开设一系列核心课程。
(四)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五)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全。
第五条 微专业设置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对微专业设置进行整体规划。
(二)教学单位根据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开展相关调研,填写《晋中学院微专业申报书》,研制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申报微专业。
(三)教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微专业建设意见。
(四)通过评审后,教学单位开展微专业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 微专业学制不超过两年,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六学期。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 10 门左右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总学分控制在 20 学分左右。
第七条 鼓励各院系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微专业建设,开发基于项目的课程。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微专业建设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制微专业建设政策,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三)发布微专业招生及培养工作通知。
(四)组织开展相关教学管理工作。
(五)出具微专业学习证明。
第九条 教学单位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四)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开展微专业招生宣传,组织学生报名、资格审查和遴选等工作。
(五)开展微专业教学任务制定、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单位制定的微专业培养方案、招生简章、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须经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学单位围绕微专业建设进行探索与实践,开展教学研究。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二条 微专业开设单位根据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组织报名、选拔招生,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方式,原则上 30人以上方可开班。微专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3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总学时的 30%。鼓励开设单位引进、使用国内外优质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 微专业学生应按期在微专业开设单位注册,未及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微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部审定后,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修读的,可提出退出申请,经微专业开设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批通过后,退出微专业学习。未能完成微专业修读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按相关规定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教务部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障微专业建设,学校给予微专业开设单位 5 万元建设经费,按照 3:2 的比例分两年拨付。建设期间退出的,不再拨付后续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